| 制度说明 |
(一)农、林、牧、渔业。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(二)工业。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三)建筑业。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四)批发业。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五)零售业。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六)交通运输业。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七)仓储业。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八)邮政业。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九)住宿业。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十)餐饮业。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十一)信息传输业。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十二)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。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十三)房地产开发经营。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十四)物业管理。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十五)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。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 (十六)其他未列明行业。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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